竞争性谈判只有2家供应商响应,采购活动可否继续?

2026-06-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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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周收到一位采购同行私信,说他们做一个IT服务采购项目,走竞争性谈判,公告发出去只有2家供应商按时交了响应文件。项目时间紧,预算早批了,业务部门一天催三回——但采购制度上白纸黑字写着"不足3家应当终止"。

继续吧,怕审计追责。不继续吧,没法跟业务交代。

这个问题我见过太多次了。今天把几种情况拆开说清楚。

先看你是政府采购还是企业采购

能不能继续,就看你属于哪一类。

政府采购受《政府采购法》管,程序硬、审批严。企业采购按内部制度走,灵活度大得多。

政府采购:原则上废标,两条路例外

原则就是废标

财政部令第74号第37条写得很清楚:竞争性谈判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,终止采购活动,发废标公告。

3家是红线。有的采购人觉得"2家也行嘛,反正人家认真报了",审计可不这么看。

这里需要区分一下:竞争性谈判的起始门槛是3家,但实际操作中还分"提交响应文件"和"提交最后报价"两个环节。如果谈判过程中有供应商退出,导致最终提交报价的只剩2家,这种情况又不一样。74号令第34条说,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少于3家。所以在谈判进行中供应商退出导致只剩2家报价的,不算违规,可以继续。但一开始公告发出去只有2家来响应,那就是另一个问题了。

例外一:重新招标后报财政部门批准

74号令第27条开了个口子——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,或者没有合格标的,重新招标还是不行的,经财政部门批准,可以跟这2家继续谈。

注意,是"经财政部门批准",不是采购人自己拍脑袋决定的。实际操作中,财政部门会重点审查几件事:采购需求是不是合理、采购文件有没有歧视性条款、两次招标的程序是否合规、市场上是不是确实只有这么多供应商能做的。如果采购文件本身有明显问题,财政部门不会批的。

实操上走这几步:

  1. 发废标公告
  2. 重新发竞争性谈判公告(也可以调整采购需求再招一次)
  3. 第二次还是只有2家
  4. 收集证明材料——两次公告截图、报名记录、流标说明,缺一不可
  5. 向财政部门交书面申请,说清楚项目情况、已经做了哪些公开措施、市场上有多少供应商
  6. 批下来了,跟2家继续谈

申请材料里最好附带一份市场调研报告,证明你已经尽力了,市场上确实就这么多资源。这份报告可以是向同行做的询价记录、行业协会的会员名录查询结果、或者公开招标信息网的搜索记录。

例外二:紧急采购

《政府采购法》第85条说,因为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搞的紧急采购,不适用政府采购法。这种情况下可以按应急预案自己组织。

但"紧急"不是"业务催得急"。审计会翻:有没有政府认定的紧急状态文件?在不在应急预案范围内?

容易被忽略的:谈判文件本身有没有问题

很多项目只有2家响应,根子在采购文件。资格定太高、参数写太死、合同条款太苛刻——供应商看完直接放弃了。

就算财政部门批了2家继续谈,采购文件有歧视性条款的话,后续也可能被质疑投诉。走批准程序之前,先过一遍自己的谈判文件

  • 资格条件跟项目规模匹配吗?
  • 技术参数有没有指向特定品牌?
  • 商务条款过不过分?
  • 交货期合不合理?
情形怎么办注意
第一次就2家废标,重新采购必须废
重新采购还是2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继续审批流程不能省
紧急采购(不可抗力)按应急预案自己搞要有官方认定
采购文件有问题先改文件再重新采购不改的话后患无穷

企业采购:看制度怎么说

你是国企、民企还是外企,不直接适用《政府采购法》。能不能继续,看你的采购管理制度

国企怎么办

很多国企参照政府采购执行,或者有国资委、集团出的管理办法。

常见走法:

  • 第一次公告不足3家→发延期公告(延长5-7个工作日)
  • 延期还不行→分析原因:是市场上就这么多,还是文件把人挡了
  • 经采购领导小组或分管领导审批→按2家继续谈
  • 全程留痕:公告截图、延期公告、调研报告、审批单都留着

有些央企已经搞了分级采购制度——小额项目比如100万以下,允许2家直接谈;大额的从严,还是要3家。

民企和外企

民企和外企最灵活,但风险也大——没有制度约束,别人可能质疑"为什么不比3家"。

建议:

  • 翻一下公司采购手册,看看有没有不足3家的处理条款
  • 没有明确条款的话,请示上级,邮件审批记录留着
  • 验证一下市场上是不是真的只有这2家能做
  • 对比2家报价和3家报价的差异是否可接受

不管什么主体,对照这张清单走

不管你是在哪个单位做事,遇到这样的事,按下面六步过一遍:

第一步,先定性质。你是政府采购、国企采购、民企还是外企?这个定了,后面的路才能选。

第二步,查法规或制度。政府采购翻74号令,国企翻集团采购管理办法,民企翻公司采购手册。不同层级的制度可能有不同规定——有的需要董事会批,有的部门负责人就能定。

第三步,判断要不要废标。政府采购的话,原则上要废,除非已经拿到了财政部门的批文。国企民企的话,看制度有没有规定审批路径。

第四步,如果要废标:发废标公告→分析废标原因→改文件(如果需要)→重新启动采购。废标不可怕,可怕的是不知道为什么废标。废标原因分析写清楚,下次避免同样问题。

第五步,如果能继续:走内部审批流程→保留审批记录→谈判过程全程记录(录音录像、谈判记录表、供应商签到表)。记录越完整,将来审计来查的时候你越不慌。

第六步,归档。不管结果是废还是续,所有文件和记录归档备查。一个好习惯是单独建一个文件夹,把从立项到完成的每一份文件都放进去。以后不管是换人接手还是审计查阅,清清楚楚。

两个案例

某市数据中心运维项目

预算280万,竞争性谈判,2家响应。一看采购文件,要求"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",这个资质门槛高,大部分供应商压根没资格。采购人把资质要求调低后重新发公告,收到4家响应,顺利做完。

说到底,响应不足3家的时候,先看看自己这边有没有问题。

某央企专用设备采购

国内能做这种检测设备的就3家,首次公告只来了2家。采购人翻集团采购管理办法,上面写着"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但经市场调研确认供应商数量确实有限的,经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可按实际响应数量继续"。于是提交了市场调研报告和审批申请,批下来后跟2家完成谈判,最后采购价比预算低了15%。

制度提前写好,遇到问题走流程,别走捷径。

几个高频问题

Q:供应商响应2家,但其中1家资质不合格,能跟剩下1家继续谈吗?

不能。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,且资质不合格说明资格审查没通过,应当终止采购活动。剩下1家不构成竞争,失去了竞争性谈判的基础。

Q:谈判过程中有1家退出,最后只剩2家报价,算不算违规?

不算。74号令第34条专门说了,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少于3家。关键是起始阶段要有3家按时提交了响应文件。

Q:询价采购遇到同样问题怎么办?

询价采购也是74号令管,规则一样——不足3家应终止。但询价相对灵活一些,公告期限可以短一些(3个工作日),重新发公告的周期更短。

Q:能不能为了凑够3家,让关系好的供应商来"陪标"?

千万不能。这叫"串通投标",既违法也违背职业道德。一旦被查出来,轻则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,重则承担法律责任。审计署每年公布的典型案例里,陪标串标占了很大比例,不值得冒这个险。

几条实在建议

第一,提前摸市场。 发公告之前先做个摸底——发个意向征询函、打个电话问一圈、查查行业内供应商名录。知道市场上能做这事的到底有几家,再决定走什么采购方式。

第二,谈判文件别太"硬"。 门槛设合理点,条款别写太死,时间别给太短。有的采购人为了"保险",把资格要求抬得比实际需求高一截,结果把供应商全挡外面了。资格要求对项目实际需求就行,技术参数写性能指标别写品牌型号,给供应商留够准备时间。

第三,制度建在前面。 等出了问题再找依据,不如提前在制度里把各种情况的处理流程写清楚。制度里明确了"响应不足3家时谁审批、怎么走",做事的底气就足,审计来了也不慌。

说到底

这个问题没有统一答案。政府采购就得守红线、走程序;企业采购看制度、留记录。

但有一条通用:走正路不走捷径。 该废标废标、该审批审批、该记录记录。采购这个行当,本事不止是把事办成,更是把风险控住。

下次遇上,按上面捋的走一遍就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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