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周收到一位采购同行私信,说他们做一个IT服务采购项目,走竞争性谈判,公告发出去只有2家供应商按时交了响应文件。项目时间紧,预算早批了,业务部门一天催三回——但采购制度上白纸黑字写着"不足3家应当终止"。
继续吧,怕审计追责。不继续吧,没法跟业务交代。
这个问题我见过太多次了。今天把几种情况拆开说清楚。
能不能继续,就看你属于哪一类。
政府采购受《政府采购法》管,程序硬、审批严。企业采购按内部制度走,灵活度大得多。
财政部令第74号第37条写得很清楚:竞争性谈判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,终止采购活动,发废标公告。
3家是红线。有的采购人觉得"2家也行嘛,反正人家认真报了",审计可不这么看。
这里需要区分一下:竞争性谈判的起始门槛是3家,但实际操作中还分"提交响应文件"和"提交最后报价"两个环节。如果谈判过程中有供应商退出,导致最终提交报价的只剩2家,这种情况又不一样。74号令第34条说,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少于3家。所以在谈判进行中供应商退出导致只剩2家报价的,不算违规,可以继续。但一开始公告发出去只有2家来响应,那就是另一个问题了。
74号令第27条开了个口子——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,或者没有合格标的,重新招标还是不行的,经财政部门批准,可以跟这2家继续谈。
注意,是"经财政部门批准",不是采购人自己拍脑袋决定的。实际操作中,财政部门会重点审查几件事:采购需求是不是合理、采购文件有没有歧视性条款、两次招标的程序是否合规、市场上是不是确实只有这么多供应商能做的。如果采购文件本身有明显问题,财政部门不会批的。
实操上走这几步:
申请材料里最好附带一份市场调研报告,证明你已经尽力了,市场上确实就这么多资源。这份报告可以是向同行做的询价记录、行业协会的会员名录查询结果、或者公开招标信息网的搜索记录。
《政府采购法》第85条说,因为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搞的紧急采购,不适用政府采购法。这种情况下可以按应急预案自己组织。
但"紧急"不是"业务催得急"。审计会翻:有没有政府认定的紧急状态文件?在不在应急预案范围内?
很多项目只有2家响应,根子在采购文件。资格定太高、参数写太死、合同条款太苛刻——供应商看完直接放弃了。
就算财政部门批了2家继续谈,采购文件有歧视性条款的话,后续也可能被质疑投诉。走批准程序之前,先过一遍自己的谈判文件:
| 情形 | 怎么办 | 注意 |
|---|---|---|
| 第一次就2家 | 废标,重新采购 | 必须废 |
| 重新采购还是2家 | 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继续 | 审批流程不能省 |
| 紧急采购(不可抗力) | 按应急预案自己搞 | 要有官方认定 |
| 采购文件有问题 | 先改文件再重新采购 | 不改的话后患无穷 |
你是国企、民企还是外企,不直接适用《政府采购法》。能不能继续,看你的采购管理制度。
很多国企参照政府采购执行,或者有国资委、集团出的管理办法。
常见走法:
有些央企已经搞了分级采购制度——小额项目比如100万以下,允许2家直接谈;大额的从严,还是要3家。
民企和外企最灵活,但风险也大——没有制度约束,别人可能质疑"为什么不比3家"。
建议:
不管你是在哪个单位做事,遇到这样的事,按下面六步过一遍:
第一步,先定性质。你是政府采购、国企采购、民企还是外企?这个定了,后面的路才能选。
第二步,查法规或制度。政府采购翻74号令,国企翻集团采购管理办法,民企翻公司采购手册。不同层级的制度可能有不同规定——有的需要董事会批,有的部门负责人就能定。
第三步,判断要不要废标。政府采购的话,原则上要废,除非已经拿到了财政部门的批文。国企民企的话,看制度有没有规定审批路径。
第四步,如果要废标:发废标公告→分析废标原因→改文件(如果需要)→重新启动采购。废标不可怕,可怕的是不知道为什么废标。废标原因分析写清楚,下次避免同样问题。
第五步,如果能继续:走内部审批流程→保留审批记录→谈判过程全程记录(录音录像、谈判记录表、供应商签到表)。记录越完整,将来审计来查的时候你越不慌。
第六步,归档。不管结果是废还是续,所有文件和记录归档备查。一个好习惯是单独建一个文件夹,把从立项到完成的每一份文件都放进去。以后不管是换人接手还是审计查阅,清清楚楚。
预算280万,竞争性谈判,2家响应。一看采购文件,要求"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",这个资质门槛高,大部分供应商压根没资格。采购人把资质要求调低后重新发公告,收到4家响应,顺利做完。
说到底,响应不足3家的时候,先看看自己这边有没有问题。
国内能做这种检测设备的就3家,首次公告只来了2家。采购人翻集团采购管理办法,上面写着"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但经市场调研确认供应商数量确实有限的,经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可按实际响应数量继续"。于是提交了市场调研报告和审批申请,批下来后跟2家完成谈判,最后采购价比预算低了15%。
制度提前写好,遇到问题走流程,别走捷径。
Q:供应商响应2家,但其中1家资质不合格,能跟剩下1家继续谈吗?
不能。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,且资质不合格说明资格审查没通过,应当终止采购活动。剩下1家不构成竞争,失去了竞争性谈判的基础。
Q:谈判过程中有1家退出,最后只剩2家报价,算不算违规?
不算。74号令第34条专门说了,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少于3家。关键是起始阶段要有3家按时提交了响应文件。
Q:询价采购遇到同样问题怎么办?
询价采购也是74号令管,规则一样——不足3家应终止。但询价相对灵活一些,公告期限可以短一些(3个工作日),重新发公告的周期更短。
Q:能不能为了凑够3家,让关系好的供应商来"陪标"?
千万不能。这叫"串通投标",既违法也违背职业道德。一旦被查出来,轻则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,重则承担法律责任。审计署每年公布的典型案例里,陪标串标占了很大比例,不值得冒这个险。
第一,提前摸市场。 发公告之前先做个摸底——发个意向征询函、打个电话问一圈、查查行业内供应商名录。知道市场上能做这事的到底有几家,再决定走什么采购方式。
第二,谈判文件别太"硬"。 门槛设合理点,条款别写太死,时间别给太短。有的采购人为了"保险",把资格要求抬得比实际需求高一截,结果把供应商全挡外面了。资格要求对项目实际需求就行,技术参数写性能指标别写品牌型号,给供应商留够准备时间。
第三,制度建在前面。 等出了问题再找依据,不如提前在制度里把各种情况的处理流程写清楚。制度里明确了"响应不足3家时谁审批、怎么走",做事的底气就足,审计来了也不慌。
这个问题没有统一答案。政府采购就得守红线、走程序;企业采购看制度、留记录。
但有一条通用:走正路不走捷径。 该废标废标、该审批审批、该记录记录。采购这个行当,本事不止是把事办成,更是把风险控住。
下次遇上,按上面捋的走一遍就行。